我們從國外買東西回來都需要經過海關的檢驗,如果檢驗不合格,那么你的東西就會海關扣押,扣留也是有時效的,過了這個時期你的貨物又會被海關怎么處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于2014年進行了修正,第三十條對此明確規定: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而且會被依法變賣,你在1年內可以申請余款發還。
《海關法》第五十一條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物品,以及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由海關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所以從國外買東西回來還是需要多加注意,一些不能過海關的東西還是盡量不要買。而且海關的檢驗是比較嚴格的。如果貨物被海關扣留了也要盡快辦理一些手續將其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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