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的通知》,通知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籌資建成的公路,其收費權轉讓必須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其中國道的收費權轉讓必須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的收費權轉讓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通知指出,各地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應按照《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嚴格執行有關轉讓條件、轉讓程序、轉讓收入使用、轉讓后續管理及收回等規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通知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監督管理工作,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具體管理工作,承擔國道收費權益轉讓監管的主體責任。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通知還提到,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查轉讓申請材料時,應著重對申請材料中有關轉讓的原因和目的、轉讓條件、轉讓程序、轉讓收入使用管理、轉讓后續管理等相關具體內容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為轉讓方提交審批申請的必要文件。
通知強調,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應當明確要求受讓方以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不能以財政撥款、補貼等各類形式的財政資金支付,不得以股票(股權)、債券、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等其他非現金方式支付。受讓方支付轉讓金期限,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后6個月,且受讓方不得以公路收費權作質押獲取銀行貸款支付轉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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