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貨運企業,除了通過405號文件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還有哪些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看看這份解讀吧。
2019年9月,交通部會同稅務總局發布《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稱《辦法》)。從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臺企業可按照《辦法》規定要求,申請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依法依規從事網絡貨運經營,同時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19〕405號,以下簡稱405號文件),明確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繼續允許符合條件的平臺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涉稅事項。那么網絡貨運企業,除了通過405號文件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還有哪些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即稅總函〔2019〕405號
解讀:網絡貨運行業的專門稅務規范文件,該文件允許網絡貨運平臺代司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
二、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解讀:該政策允許物流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抵扣增值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
1、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2、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解讀: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解讀:白條支付的變通稅務合規應用,不同地區執行情況不一樣,慎用。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解讀:明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降低了網絡貨運企業獲取實際承運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門檻,能有效增加網絡貨運企業的增值稅進項抵扣金額,降低增值稅稅負。
六、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
第三條 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以下稱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解讀:關于開票地的規定,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申請開具發票,大大降低了開票難度。
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讀: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附加稅、其他小稅種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
八、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已將上述政策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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