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01298)(以下簡稱“青島港”)和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600017)(以下簡稱“日照港”)同時發布控股股東股權劃轉與公司實際控制人擬發生變更的公告,公告中表示,青島市國資委與日照市政府將把青島港集團 100%股權(含青島港集團擬持有的威海港集團 100%的股權)和日照港集團 100%股權無償劃轉給山東省港口集團,完成股權劃轉后,青島港與日照港將成為山東省港口集團的全資子公司,這也標志著山東省沿海港口一體化改革發展進入新階段。
然而,青島港今日發布的關于控股股東股權劃轉相關事項的進展公告卻表示,上述股權劃轉涉嫌違反相關方前期承諾及相關業務規則,能否實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為避免誤導投資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緩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摘要等文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5.1.5條規定,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青島港于2019年1月2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掛牌上市,尚處于承諾期內,所以無法直接進行股權劃轉。而日照港于2006年10月17日A股上市,因已過承諾期,所以其已于今日發布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完成股權劃轉。
目前在類似港口整合等政府指導行為中,能夠細致結合證監會交易所的有關要求全面考慮的,并不是很多。雖然都是按照政府的主要決策來執行,但如基本的公司法證券法和國資規定等比較重要的法律原則仍然不能違背。在實際操作上有無法顧及全面的,證監會和交易所也會依據實際情況開特例或者要求補充內容。青島港后續只需要根據相關程序向證監會進行必要的情況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即可成功完成股權劃轉,繼續推進山東省沿海港口一體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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