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將從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
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快件延誤、損毀、內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當場拒絕簽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的提示將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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