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發布了《上海市落實2019年港口建設費減負政策措施的通知》。根據該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上海港范圍內向上海海事局繳納的港口建設費地方留成部分將退付繳款人(以《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抬頭為準),退付金額為《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繳費金額的20%。
據悉,繳款人在完成繳款間隔一個自然月后可申請資金退付,可分批申請,并于2020年3月1日前完成2019年度全部退付申請,過期不再接受申請。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終止。該辦法規定,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為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范圍內所有碼頭、浮筒、錨地、水域裝卸(含過駁)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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