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5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29個罰款事項,調整24個罰款事項。與貨運行業相關的罰款規定將取消或者調整的包括以下九項:
1、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行為的罰款——下調罰款數額
2、對道路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取消
3、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取消
4、對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下調罰款起罰數額
5、對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行為的罰款——下調罰款數額
6、對取得道路普通貨物運物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行為的罰款——下調罰款數額
7、對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等行為的罰款——下調罰款數額
8、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相關標志、攜帶相關證件行為的罰款——取消
9、對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行為的罰款——取消
點評:整體來看,此次《決定》涉及到的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領域。貨運行業一直以來普遍存在以罰代管的現象,且罰款事項諸多,一度讓司機叫苦不迭。而在取消和調整這些罰款后,可以預見的是將會減輕廣大貨車司機負擔,讓其切身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其惠企利民的意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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