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稱,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
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讓企業和群眾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決定》明確了這些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和替代監管措施。
為了保護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決定》強調,罰款事項取消后,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其中,涉及水運領域的罰款事項取消4項,調整8項,取消的罰款事項包括:
取消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罰款。替代管理措施為,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督。
取消對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規定的有效證件行為的罰款。替代管理措施為,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督。
取消對船長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行為的罰款。替代管理措施為,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督。
取消對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者保存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行為的罰款。替代管理措施為,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督。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資料來源:國務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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