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船舶無線電通信?
船舶無線電通信是船與船、船與岸、船與飛機以及船舶內部之間主要的通信方式,在航行安全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來,違法設置水上無線電臺,冒用無線電臺識別碼,不按規定取得船舶無線電證照,占用無線電通信頻道等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對水上交通安全造成較大影響。

天津海事局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相關部署和要求,大力開展水上無線電秩序管理專項整治活動,嚴厲查處多起船舶無線電違法行為。本期通報5起水上無線電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希望以案提醒廣大船員朋友遵守無線電使用規定,共享良好秩序,切勿以身試法。
違法行為一
船舶未按規定在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中輸入準確信息
7月15日,錨泊于大沽口散化錨地的“廣順X”輪,其船長俞某未按照規定將該輪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中航行狀態由“在航”狀態修改為“錨泊”狀態。
8月4日,錨泊于大沽口散化錨地的“鯤洋X”輪,其船長涂某剛未按照規定將該輪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中航行狀態由“在航”狀態修改為“錨泊”狀態,進一步檢查發現,該輪船舶自動識別設備中顯示的“在船人數”為5人、“預計到港時間”為02月27日0129時,與實際不符。
上述兩起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和《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天津東疆海事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分別給予兩輪船長俞某、涂某剛罰款1500元。
違法行為二
船舶未按照規定,保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10月20日,錨泊于永定新河特大橋附近水域的“鴻運XXX”輪,其船長薛某樂未按照規定將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保持正常工作狀態;同一水域錨泊的“慶宇”輪,其船長張某新未按照規定將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上述兩起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的規定,天津東疆海事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之規定,分別給予兩輪船長薛某樂、張某新罰款2000元。
違法行為三
船舶未按規定申請或隨船攜帶無線電相關證照或證照已失效
8月4日,錨泊于大沽口散化錨地的“鯤洋X”輪,未按規定隨船攜帶《船舶電臺執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天津東疆海事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船長涂某剛罰款2500元。
海事提醒廣大船員朋友們:
AIS設備常開啟,顯示信息要準確,證書設備保一致,熟悉操作必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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