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收快遞對大家而言是在簡單不過的一件事,但是對于快遞員而言一件快遞能夠安全的送達他們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和汗水。然而,長期處于配送一線的快遞員在快遞配送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意料之外的事情,比如把貨弄丟了。那么,快遞員把貨弄丟了怎么辦呢?這里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

舉個例子
陳某網購了一部手機,價款2800元,收貨后因不滿意,遂通過快遞方式退貨,陳某將貨物包裝好交付給某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并支付快遞費。
后該手機在流通環節中不明原因丟失,陳某要求快遞公司賠償他手機價款,但卻被快遞公司告知,因其未選擇保價,所以只能賠償他3倍的快遞費,大約30元。
陳某無法接受這樣的賠付結果,遂將該快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手機損失2800元。
“三倍資費”的賠償基于一個大前提
根據《郵政法》第47條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這樣,似乎覺得快遞公司賠付3倍快遞費是有法可依的。
但其實,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該規定中“三倍資費”的賠償是基于一個大前提的:根據《郵政法》規定,此法適用于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也就是說,“三倍資費”賠償只適用于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而快遞企業是經營性、盈利性企業,不屬于郵政企業,故不能適用未保價商品最高賠償不超過郵費三倍的規定。
到底應該怎么賠?
快遞企業不適用《郵政法》的賠償規定,陳某未保價丟失的快遞,該如何讓快遞企業“買單”呢?
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是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其中的免責、限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認定該條款無效。同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因此,本案中被告快遞公司未盡到及時安全送達快件的合同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故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陳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