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貨運代理有何業務范圍的相關小知識,小編在上篇文章中已跟大家分享過了,相信小伙伴們都已經了解清楚了,在這小編就不多加闡述了,感興趣的小伙伴可以自行了解下。
部分小伙伴對于,國際貨運代理有何責任分類這方面的小知識還不算了解,今天小編就跟大家一起來聊聊,關于國際貨運代理有何責任分類的那些事。
小編查閱資料了解到,如果是以純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現時,其作為代理人,應在貨主和承運人之間做牽線搭橋的作用,由貨主和承運人直接簽運輸合同。也就是說貨代公司收取的是傭金,責任小。當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時候,貨主可以直接向承運人索賠。
如果是以當事人的身份來劃分責任的話,那么其就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承運人)簽訂合同,并在安排儲運時使用自己的倉庫或者運輸工具,安排運輸、拼箱集運時收取差價。這時對于托運人來說,貨運代理則是作為承運人,應當承運人的責任。
如果是作為無船承運人的話,那么當貨運代理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并簽發自己的無船承運人提單時,其便成了無船承運經營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運人,其一身兼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性質。還有就是以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身份出現時,其也會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運人。
當然國際貨運代理還有可能出現“混合”身份。由于其從事的業務范圍較為廣泛,除了作為貨運代理代委托人報關、報檢、安排運輸外,還用自己的雇員,以自己的車輛、船舶、飛機、倉庫及裝卸工具等來提供服務,或陸運階段為承運人,海運階段為代理人。
所以對于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確認,不能簡單化,而應視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通常在不同國家的標準交易條件中,往往也詳細訂明了貨運代理的責任。
好啦,關于國際貨運代理有何責任分類的相關資料,今天小編就跟大家先分享到這了,如果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資訊,請關注九州物流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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