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日前,交通運輸部起草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推動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高質量發展。
主要修訂內容
落實行業審批制度改革部署
按照國務院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改為備案管理的改革要求,調整相關制度設計。一是調整了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許可證件、許可經營及相關處罰條款內容。二是明確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流程、變更和終止經營等要求,以及備案信息公示等相關要求。三是明確駕培機構按照備案事項開展培訓業務,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備案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要求。四是將其他涉及許可的相關表述統一調整為備案管理。
完善教練員相關管理制度
一是落實職業資格制度改革要求,明確教練員實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制度。二是落實駕培機構的主體責任,明確駕培機構應建立健全教練員聘用管理制度和學員評價制度,明確駕培機構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的相關要求。三是規范教練員教學行為,細化了教練員相關行為要求。四是針對殘疾人駕駛培訓面臨的實際問題,優化調整殘疾人駕駛操作教練員要求,便利駕培機構開展殘疾人駕駛培訓業務。
進一步規范培訓教學過程
一是明確駕培機構培訓教學活動和結業考核相關要求,規范培訓考核流程。二是明確駕培機構應當在其備案的教練場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道路上進行教學的要求。三是推進培訓考試銜接,明確建立健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與考試信息共享機制。
進一步提升培訓服務水平
一是以學員滿意度評價為基礎,通過調整完善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相關制度,引導駕培機構提升培訓服務水平。二是調整完善駕培機構需公示的相關信息,增加了公示投訴方式、學員滿意度評價參與方式等要求。三是鼓勵學駕雙方簽訂培訓合同、駕培機構為學員提供先培訓后付費服務模式,保護學駕雙方合法權益。
加強相關管理制度銜接
一是根據《關于廢止<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8年第 28 號)的要求,刪除了外商投資駕駛培訓行業的管理規定。二是適應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在附則中調整完善了相關表述。
對應修訂了有關法律責任
一是明確未按規定備案、備案不屬實、未按規定變更備案、超越備案事項等的處罰措施,同步刪除了涉及許可管理相關處罰條款。二是調整了對駕培機構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結業考核中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措施。三是對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對應調整了相應處罰措施。
修訂了有關附件內容
一是按照備案條款要求,增加了附件 1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表,明確備案需要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相關材料, 并從解決行業反映突出問題的角度出發,結合各類車型培訓考試項目的實際需求,在附件 1 中將培訓車型分為五類。二是根據本次修訂的相關條款要求,對《培訓記錄》和《學員登記表》進行了相應調整。三是在附件 4《結業證書》中增加了學員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簽字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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