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清理整頓工作,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加強低速電動車規范管理。《通知》要求開展以下三個方面工作:
一、分三階段實施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第一階段,摸清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第二階段,對在摸底調查中發現的借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許可、或特種車輛生產許可名義超范圍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的企業進行整改,無營業執照的,依法取締查封。第三階段,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區域低速電動車產能壓減淘汰轉型調整方案,制定實施清理整頓計劃,依法清理不達標廠家和產品。
二、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各地人民政府停止制定發布鼓勵低速電動車發展相關政策,停止制定發布低速電動車準入條件,停止核準或備案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擴建生產廠房等基建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已制定發布相關政策的地區,應立即停止執行,正在建設的項目要立即糾正,確保產能不增長。
三、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各省級人民政府制訂在用低速電動車處置辦法,研究設置一定時間過渡期,通過置換、回購、鼓勵報廢等方式加速淘汰違規低速電動車在用產品。相關部門制定考核評估辦法,對落實要求成效顯著的地區和部門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不作為的追責問責。
低速電動車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