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備忘錄發布疫情期間的PSC舉措
當前的疫情可能造成船員在船服務時間的延長,對船舶檢驗、審核、證書的有效期帶來影響,導致這些項目過期。
為解決這些問題,今天上午東京備忘錄發布了相應的Press Release,便于備忘錄各成員當局統一協調處置這些情況。
Press Release
認識到由于COVID-19的爆發,航運界在滿足《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和有關IMO公約所規定的法定要求方面面臨挑戰,東京備忘錄成員當局同意通過以務實和協調的方式處置這些情況(例如延長船員服務時間,推遲檢驗、檢查和審核的時間等)的指南。
指南基于一般原則制定,相關港口國當局對有關請求/問題將基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進行考慮。根據本指南,港口國當局應要求涉及的經營人確認船旗國和/或RO、有關海員組織(如適用)已參與其中。考慮港口國當局的要求,涉及的經營人/公司應提供計劃或程序,其中應包含等效解決COVID-19的方案,以及船旗國或RO簽發的豁免或免除函。根據公約有關規定,推遲檢驗,檢查或審核的時間的寬限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IMO/ILO在此問題上的任何未來倡議或事態的發展將對該指南進行評估。
針對該舉措,建議如下:
一、檢驗、審核、證書的有效期
受疫情影響的船舶可以:
1.推遲檢驗和審核時間;
2.延長證書有效期限。
前提是:
1.通知船旗國;
2.獲得船旗國免除;
3.檢驗和審核的推遲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4.證書有效期的延長從原長期證書過期日起不超過3個月,臨時證書不超過3個月;
5.船舶制定了未來恢復證書有效期、正常審核和檢驗的計劃。
如超過上述要求,東京備忘錄成員當局將按常規情況對待這些船舶,例如,按違反MLC2006要求、證書書過期、檢驗過期。
二、受疫情影響的船員換班可以延長在船服務時間
1.自愿
只有船員自愿申請延長在船時間才可以,不能以疫情為理由強迫船員留船。
如中國香港規定,船員應書面自愿延長在船服務時間,該延期應正確記錄入海員就業協議(SEA),該延期應正確記錄入SEA,并于28天內向香港海事處提交。
2. 申請
公司應及時向船旗國申請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事項。目前中國香港、新加坡、巴拿馬已發布公告同意延長船員在船時間,都提到申請的相關要求。
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要求申請時要提交受影響海員的雇傭細節和受影響海員同意的確認,并將延長期限反映在SEA中。
此外,針對新加坡籍船上船員持有的國外適任證書在疫情期間過期的情況,經船東和管理人的申請,海員適任證書簽發主管機關的再有效確認后,MPA將允許該船員繼續在船工作。MPA還將考慮展期檢驗、檢查、審核和法定證書的有效性,船東和管理人應在法定檢驗、審核和法定證書到期前申請,并附上經MPA認可的被認可組織的建議。
3.合理延長
每個要求延長在船時間船員的實際情況不一樣,要綜合考慮船員身體狀況、思想動態和船舶掛靠港口等因素,合理延長在船時間。例如有的船員已在船近一年,這時可考慮延長1-2個月;有的船員在船才3個月,這時可適當多延長幾個月。重要的是,決定申請前傾聽和尊重船員的意愿,一事一議,合理延長,避免一刀切。
4.制定計劃
提前制定計劃,解決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的可能帶來的問題,并考慮MLC的相關要求。如果服務時間超相關文件規定的期限,及時修改,例如修改SEA中的服務時間,同時在公司聲明(DMLC Part II)中做相應的臨時性簽注。此外,還應就此作出后續考慮和安排,如工資、帶薪休假和遣返計劃等。
巴拿馬海事局發布的通告規定在延期期滿前,所有海員均有權享有帶薪年假和適當遣返,建議這些內容體現在計劃中。
5.獲得免除
及時獲得船旗國簽發的免除放船。免除應合理,例如船舶不駛往疫區,船員的家鄉也非疫區,這時再申請延長就不合理了。免除還應附有相應合適的限制條件和免除結束的期限。
6.報告
靠泊每一目的港前,向當地港口國當局報告,將船旗國免除等相關材料發送該當局,征得他們的同意。只要免除合理,材料齊全,當前情況下,港口國應該會同意船員延長在船工作時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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