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海關事務擔保,是指與海關管理有關的當事人在向海關申請從事特定的經營業務或者辦理特定的海關手續時,其本人或海關認可的第三人以向海關提交現金、實物或者保證函等財產、權利,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
那么海關事務擔保又有哪些條件?那種情況又不得擔保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海關事務擔保的條件
根據現行的海關關于進出口貨物申請擔保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經海關審核同意,可接受擔保申請:
1、暫時進出口貨物;
2、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已領取了進出口許可證件,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
3、進出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后補交有關單證的;
4、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的;
5、經海關同意,將海關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于海關監管區之外的場所的;
6、因特殊情況經海關總署批準的。
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就是說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有其他規定的,那么海關事務擔保要適用那些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比如根據本法將由國務院制定的海關事務擔保管理辦法屬于行政法規,其中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的規定就必須得到遵守。
二、哪種情況不得擔保?
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這是對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情形的規定。
它對兩類貨物、物品規定了不得辦理擔保放行:
一是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
根據現行的海關關于進出口貨物申請擔保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下列情況,海關不接受擔保:
1、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未領到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的;
2、進出口金銀、瀕危動植物、文物、中西藥品、食品、體育及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器材、無線電器材、保密機等受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的進出口貨物,不能向海關交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證明的。這些貨物就屬于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的范圍。
第六十七條 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成為擔保人。法律規定不得為擔保人的除外。
小伙伴們,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海關事務擔保的一些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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