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某公司自國外制造商處購買含有專利權的濃縮液,制造商同時也是專利持有人。濃縮液在進口后出售前需用普通水稀釋,并經分包裝后再銷售。作為銷售的一項條件,該公司為取得在轉售中混合或使用該含有專利權的濃縮液的權利,除貨價外,還要向制造商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的金額以最終產品的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普及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由于該公司為了獲得該濃縮液必須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是銷售的一項條件。同時,濃縮液進口后只經過簡單加工即直接銷售,濃縮液中已經包含了專利權,所以該筆特許權使用費應該計入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