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口的貨物,需要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才能申報出口退稅。那么,對于該證明的開具,具體有哪些政策要求呢?
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提供哪些資料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注意: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02
市場采購貿易中,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要求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第四條:
委托出口的市場經營戶應與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簽訂《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協議》。受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第九條:
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中錄入商品名稱等相關內容,或者存在其他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主管國稅機關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處理外,可告知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其使用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
03
綜服企業代辦退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要求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1號)第五條:
綜服企業受中小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由綜服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綜服企業應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備注”欄內注明“WMZHFW”標識;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將電子信息傳遞給委托方中小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
由綜服企業開具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業務,按現行規定由委托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委托企業申報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04
委托出口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委托方需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
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及其電子數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后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簽章。
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三條:
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此前未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的不再報送;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05
未按規定期限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收齊憑證后即可開具。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七條: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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