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貨車司機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拖欠勞動報酬是勞務糾紛,不構成詐騙罪。雙方可以就勞動報酬問題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貨車司機與公司簽訂的是運輸合同,屬于合同糾紛,依然不構成詐騙罪,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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