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文通過順豐寄遞屬于違法”,這個細節知識恐怕很多不熟悉行政工作的讀者都是第一次聽說。
記者注意到,近日文章《使用順豐快遞寄公文屬于違法,必須使用郵政EMS》引發不少網友轉發討論。
文章介紹稱,“近日,賈友寶訴青島市黃島區政府行政復議不作為案中,青島市黃島區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復議決定書,屬于國家機關公文,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徑送達,但其違背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用順豐快遞方式送達政府關公文,明顯違背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故法院同時確認其以順豐方式郵寄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記者查詢發現,由濟南市郵政管理局主管的“濟南郵政管理”微信公眾號曾于2017年4月刊文詳細介紹了上述網文提到的“賈友寶訴青島市黃島區政府行政復議不作為案”。
文章援引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魯02行初273號):“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原告(賈友寶)向被告(青島市黃島區政府)郵寄了一份以青島市黃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郵件回執顯示2016年8月24日由被告收發室代收。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青黃法制復受字{2016}108號《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并送達原告。2016年10月26日,被告以案情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為由作出青黃政復延字{2016}108號《行政復議決定延期通知書》,決定行政復議延期至2016年11月28日前作出。”
判決書透露,“2016年11月18日,被告作出青黃政復決字{2016}10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通過順豐快遞將青黃政復延字{2016}108號《行政復議決定延期通知書》和青黃政復決字{2016}10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郵寄送達原告,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簽收。”
記者注意到,該案件引發輿論關注的焦點就在于被告青島市黃島區政府通過順豐快遞將兩份公文寄送給原告。對此,原告提出“判令被告限期依法糾正錯誤,通過法定途徑送達行政復議決定”。
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第五十五條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上述規定明確了國家機關公文應由郵政專遞的意見,故應認為,被告以順豐方式郵寄行政復議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為違法,但鑒于原告已經實際收到相關文書,判決被告重新以郵政方式郵寄文書已無實際意義,故應依法認定被告行為違法。
這份判決書通過援引《郵政法》法條的方式,明確了“國家公文通過順豐寄遞屬于違法”。1月23日中午,記者就此事電話采訪了國家郵政局和順豐速遞。
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員23日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確認,“郵政有明確規定,寄遞公文是需要通過EMS的。”
順豐速遞官方客服23日接受記者采訪時同樣確認,“寄遞國家公文確實屬于郵政業務,順豐方面不提供相關服務,建議客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春節期間的核查也會比較嚴格。”
另外,除了上述判決書提到的法條外,記者注意到,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還在第七十二條規定:除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寄遞國家機關公文,將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20萬元的罰款,對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國家郵政局也在2015年發文國郵發〔2015〕1號《國家郵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公文寄遞管理的通知》:除郵政企業以外,社會快遞企業不得寄遞國家公文,違者將被罰款5萬-20萬元。
在2015年3月《鎮江日報》的一則報道中,鎮江市郵政管理局副局長戴文濤介紹說:“依照上述規定,國家機關公文寄遞管理是屬于郵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市郵政管理局將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國家機關公文寄遞管理,確保國家機關公文寄遞安全。特別要提醒的是:國家機關公文的復印件,在寄遞管理上與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記者查詢發現,湖北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威海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近年來都曾有因非法寄遞國家機關公文行為,被地方郵政部門責令改正或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罰款的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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