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都有哪些海關相關新政策、新規定開始實施?快來了解一下吧!
01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8號
關于進口阿爾巴尼亞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關于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允許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產的、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阿爾巴尼亞乳品進口。現將進口阿爾巴尼亞乳品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02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1年第19號
關于防止芬蘭高致病性禽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近日,芬蘭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通報本國家禽發生H5N8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自2021年2月26日起實施。
03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1年第20號
關于防止愛沙尼亞高致病性禽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近日,愛沙尼亞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通報本國家禽發生H5N8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04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21號
關于進口保加利亞煙葉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保加利亞共和國農業、食品和林業部關于保加利亞煙葉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保加利亞煙葉進口。現將進口保加利亞煙葉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3日起實施。
05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22號
關于進口塞爾維亞甜菜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塞爾維亞共和國農業、林業和水管理部關于塞爾維亞甜菜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塞爾維亞甜菜粕進口。現將具體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3日起實施。
06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23號
關于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7號),特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現予發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4日起實施。
07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關于防止馬來西亞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2021年2月26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公布馬來西亞古達省(Kudat)、山打根省(Sandakan)、Beluran地區和Kota Merudu地區共發生5起非洲豬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動物有野豬和303頭家豬,其中5頭野豬和303頭家豬發病死亡,這是馬來西亞首次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自2021年3月8日起實施。
08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25號
關于進口捷克配合飼料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捷克共和國農業部關于捷克輸華配合飼料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捷克配合飼料進口。現將進口捷克配合飼料檢疫和衛生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18日起實施。
09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26號
關于進口波蘭飼用乳制品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波蘭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關于中國從波蘭輸入飼用乳制品的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波蘭飼用乳制品進口。現將進口波蘭飼用乳制品的檢疫和衛生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18日起實施。
10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27號
關于進口斯洛伐克羊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國獸醫食品總局關于中國從斯洛伐克輸入羊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斯洛伐克羊肉進口。現將進口斯洛伐克羊肉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29日起實施。
11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28號
關于進口阿爾巴尼亞蜂蜜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關于輸華蜂蜜的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阿爾巴尼亞蜂蜜進口。現將進口阿爾巴尼亞蜂蜜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3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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