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騰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查處兩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案件,對涉事的兩家物流企業分別處于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唐某某、吳某某先到騰沖市騰越鎮某物流服務部將裝有違禁物品的物流件從騰沖市發往廣西,工作人員陳某在攬件時未對所收寄的物品進行開包驗視,未將物品過X光機安檢,未對寄件人身份信息進行實名制登記,即收寄物品;隨后唐某某與吳某某又到保山市某物流騰沖營業部將裝有違禁物品的物流件從騰沖市寄往廣西,工作人員黃某攬件時未對所寄物品進行開包驗視,未對物品過X光機安檢,未對寄件人身份信息進行實名制登記,即收寄物品。4月28日,騰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在工作中將唐某某與吳某某所寄物品及時查獲,將獲取到的相關線索、材料及證據移交騰沖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并積極配合開展調查。



目前,騰沖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兩家物流企業分別處于10萬元的罰款,對兩家企業的主管人員分別處于5千元的罰款,對兩家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于2千元的罰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