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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物流運輸領域常見法律問題10問10答

 針對當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較為關心的法律問題,立足《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宣傳,長寧區司法局組織專業人員經過研究、梳理,形成了系列“10問10答”解讀,供大家在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時參考。


  本期聚焦物流問題。

  問題一:新型冠狀肺炎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答:

  由于新冠肺炎暴發的突發性、高傳染性以及尚無針對性的特效藥,故屬于人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為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有關部門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工停課、病例隔離、限制人員聚集、交通管制、居家觀察等舉措,疫情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舉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不可抗力。因此,若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則符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問題二: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導致承運人遲延履行運輸合同時,應如何處理?

  答:

  在疫情發生前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因疫情導致承運人遲延履行運輸義務時,應根據不可抗力即此次疫情及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造成的阻礙程度、合同目的實現或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實際影響程度進行區分:(一)若運輸時間對于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而遲延履行將使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即承運人因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無法進行運輸時,則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以免除承運人的違約責任,并可單方解除運輸合同。(二)若運輸時間對于合同目的實現并無特殊意義,遲延履行并未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在此種不可抗力消除以前,承運人可援引不可抗力規則免除遲延履行責任,但應及時通知托運人,且在疫情及防控措施事由消除之后承運人應及時履行運輸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詳見問題一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問題三:對于疫情發生前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如何認定因疫情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導致合同遲延履行?

  答:

  運輸出發地或目的地或中途必經之地的疫情程度以及政府防控措施,客觀上會對運輸合同的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疫情發生地區,相關省、市往往啟動了重大突發衛生事件響應機制,對感染者進行隔離、采取“全域靜態管理”、交通限流、高速路口關閉等措施,因此導致運輸合同無法履行且困難無法克服的,如承運人出發地采取封城舉措導致物資無法及時裝車起運的,政府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導致履行運輸合同的勞務人員無法及時返工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上述情形下,承運人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具體情形適用不可抗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詳見問題一

  第五百九十條,詳見問題二

  問題四:因疫情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遲延履行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須采取哪些行為來減免違約責任?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可以收集政府發布的“靜態管理”、延遲復工等通知或者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認證中心、公證處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等有公信力的證據,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作為依法減免違約責任的證明文書,同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詳見問題二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問題五:快遞、物流運輸行業因疫情影響,在防控措施升級期間如高速封閉等原因導致運輸成本顯著變高,可否要求增加運費?

  答:

  (一)若運輸合同對于承運人可以要求調整運費的情形進行了約定,當事人應當主張按照合同規定進行處理。(二)若運輸合同未載有相應的運費調整規定或此種情形不屬于合同規定情形的,承運人可以積極與托運人進行再次協商,對原有的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調整,達成補充協議。(三)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若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如運輸成本超過運費,導致運輸企業虧本經營,運輸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變更合同,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綜合案件情況進行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問題六: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貨運延遲,海鮮、水果、蔬菜等物資發生變質、腐爛的,承運人(快遞、物流公司)是否要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答:

  快遞、物流企業因疫情防控舉措無法按時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導致承運的海鮮、水果、蔬菜等物資發生變質、腐爛,屬于由不可抗力及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所致,快遞、物流公司無須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但承運人在疫情爆發前遲延履行運輸合同,導致其在疫情爆發后無法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的,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因為疫情導致承運人無法及時完成運輸任務的,承運人應及時通知發貨人、收貨人協商,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七:公共運輸承運人以旅客或者貨物來自疫情重點地區而拒絕承運的,是否違反公共運輸承運人的強制締約義務?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條的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其目的在于避免公共運輸的壟斷性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但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避免人員的大規模聚集和流動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公共承運人出于防控疫情考慮,拒絕有傳播疫情隱患的旅客或貨物并不違反強制締約義務。需要明確的是,上述處理必須是基于有關部門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或者確有必要。沒有正當理由,承運人拒絕合理的旅客或者貨物運輸要求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公告如下:

  一、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二、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問題八:快遞、物流運輸企業用以運輸的工具是從第三方處租賃的,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無法進行運輸實際未使用租賃車輛,能否要求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

  答: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根據疫情及防控措施對承租人使用車輛造成的實際影響程度進行判斷:(一)若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快遞、物流企業實際上無法使用租賃車輛開展業務,無法實現租賃合同的使用收益之目的,屬于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租賃合同,可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支付租金。(二)若快遞、物流企業不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但疫情期間繼續履行合同存在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對租金進行減免,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分擔租金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詳見問題二

  問題九:疫情期間由于大部分小區均采取封閉式管理,快遞、外賣均采取了“無接觸配送”的方式,同時部分小區居委會及志愿者為封閉在家的居民代為取貨并送貨上門,以降低潛在的感染風險。那么在這種配送模式下,居民發現貨物丟失或損壞的,由誰承擔責任?

  答:

  “無接觸配送”是指將快遞或貨物配送至收貨人指定位置,如小區固定的快遞集散點、快遞柜。首先,快遞公司或外賣員在得到收貨人同意后,將貨物放置在收貨人指定地點后,即視為完成運輸任務,除非貨物是在快遞公司或外賣員運送過程中丟失或損壞,否則,快遞公司或外賣員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其次,若貨物是在小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或志愿者配送上門途中丟失或損壞的,因小區居委會或志愿者系無償受托代為領取貨物并送貨上門,除非小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或志愿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居委會工作人員或志愿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最后,疫情期間物流服務受防控舉措影響較大,建議各方注意以下幾點以免發生糾紛:(一)快遞公司或外賣員在配送前與收貨人聯系,如收貨人無法當面驗收的,將貨物放置收貨人指定地點,并拍攝貨物放置好后的照片給收貨人;(二)收貨人應指示快遞公司或外賣員寫好收貨人所在樓號、具體房間號,并要求其拍攝貨物放置完畢照片,后及時向居委會或志愿者反饋需要代為領取的貨物品名、體積、貨物外包裝及所在位置,以便居委會或志愿者統一安排貨物配送上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條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問題十:收件人收到陽性快遞被感染,快遞公司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

  答:

  疫情防控期間,快遞公司應遵循國家郵政局發布的《疫情防控期間營業網點操作規范》、《外賣配送和快遞從業人員新冠肺炎疫情健康防護指南》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加強崗前防護準備、強化業務配送、分發環節的個人防護以及加強生活環境的防護。若快遞公司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建立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并有效實施,例如:1、人員上崗前測量體溫,體溫正常方可上崗;2、上崗期間,人員須正確佩戴醫用口罩,各類用品用具進行消毒,處理快件后及時消毒清洗雙手;3、營業場所做好消毒并保持通風換氣;4、按照所在區域疫情防控要求進行定期核酸檢測等,則可以認定快遞公司已履行了法定職責,快遞員在不知曉自身被感染情況下繼續配送貨物,導致快遞接收者被感染的,屬于意外事件,快遞公司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反之,若因快遞公司消殺不到位、配送人員未按照相關規程進行配送導致快遞接收人員被感染的,則快遞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六條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快遞暫行條例》

  第三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業寄遞安全的監督管理。

  由于個案事實紛繁蕪雜,本指引不構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適用和法律效果評價,僅具有參考意義。最終解釋權歸原作者所有。

  當前疫情防控處于最吃勁的的階段,廣大市民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主動配合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通過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以及“12348上海法網”網站、App和微信小程序咨詢,有專業人員24小時在線提供法律咨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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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運輸,交通,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