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集裝箱大型化趨勢日漸明顯,集裝箱超載超重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威脅著船舶航行、碼頭作業和公路運輸的安全,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在此背景下,VGM應運而生。多家船公司此前表示,為避免因重量不符不能裝船、延誤船期,且產生不必要的罰款,請務必準確申報VGM。
01、什么是VGM?
英文名:VERIFIED GROSS MASS
中文名:核實的集裝箱總重
行業習慣叫法:集裝箱稱重新規
02、VGM的由來
國際海事組織(IMO)為了增加海上安全,減少載貨集裝箱因超重而引起的運輸風險而實施的相關要求。VGM適用于全球海上運輸范圍。
關于VGM的國際公約
國際海事組織發布實施《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關于出口集裝箱重量查核(VGM)的相關要求,規定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除非提單上的托運人向海運承運人且/或碼頭代表提供集裝箱重量,否則集裝箱不再允許裝載。
新規定明確表示:
1、托運人需要負責提供集裝箱重量。
2、有兩種獲準的稱重方式來斷定集裝箱重量。
3、碼頭操作者有義務確保有核實重量的集裝箱才能登船。
關于VGM的國內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四十七條:
擬交付船舶國際運輸的載貨集裝箱,其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船舶運輸前,采取整體稱重法或者累加計算法對集裝箱的重量進行驗證,確保集裝箱的驗證重量不超過其標稱的最大營運總質量,與實際重量的誤差不超過5%且最大誤差不超過1噸,并在運輸單據上注明驗證重量、驗證方法和驗證聲明等驗證信息,提供給承運人、港口經營人。
采取累計算法的托運人,應當制定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重量驗證程序并按照程序進行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
未取得驗證信息或者驗證重量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的集裝箱,承運人不得裝船。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在船舶國際集裝箱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托運人提供的驗證重量與實際重量的誤差超過5%或者1噸的;
(二)承運人載運未取得驗證信息或者驗證重量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的集裝箱的。
03、VGM稱重方式有哪些?
1、整體稱重法:貨物裝箱和箱門關封后,對載貨集裝箱整體的承重。
注:用于核實集裝箱總重量的設備應滿足計量監督部門對于該設備的精確度標準和要求,需認證。
計算公式:(裝載有集裝箱的拖車總重量)–(拖車頭,車架以及油箱汽油/柴油的重量)=VGM重量
2、累加承重法:累加承重貨物及其包裝再加上集裝箱的自重。
步驟1:計算貨物的重量。散裝貨物的重量可在生產流程中通過標有刻度的裝填機計算得出或對貨物整體秤重獲得。
步驟2:計算包裝的重量。從包裝材料制造商獲取。
計算公式:(貨物的重量)+(包裝材料比如托盤、襯墊和其他填充與系固材料等加總的重量)+(集裝箱的自重)=VGM重量
04、VGM提交流程
發貨人→發貨人訂艙代理(貨代)→船東或船代→港區和船舶。
STEP 1
發貨人負責提供貨物實際重量給訂艙代理。
STEP 2
由訂艙代理負責以EDI形式發送船東或船東代理。
STEP 3
再由船東或船代發送給港區和船舶。
05、VGM數據可以修改嗎?
A、在截止時間前,船公司允許修改;
B、在截止時間后,允許修改,但船公司需要收費;
C、在船舶靠泊前6小時,原則上不再接受更改。(具體遵照船公司規定)
06、未提交VGM數據,有補救措施嗎?
對無VGM信息的出口載貨集裝箱,發貨人可以選擇進港時向港區提出稱重申請,由港區出具VGM報告,并收取一定費用。
總結:
為了船舶航行、碼頭作業的安全,托運人要提升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承擔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其實際重量進行驗證的責任和義務,如實告知貨物代理人或承運人貨物基本情況,盡量減少誤差帶來的船舶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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