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有五種典型的形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比選,競爭性談判和BOT項目招標。
一、公開招標(OpenTendering),是指招標人在公開媒介上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投標,并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中擇優選擇中標人的一種招標方式,相對于公開招標,稱之為邀請招標。國際上政府采購通常采用這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邀請招標。現行法律下有兩種意義的邀請招標:在招標投標中的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在政府采購中的邀請招標是指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購人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經過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采購人從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投標人作為正式的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與投標。兩種邀請招標存在一定的差異。
可以用于邀請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須招標的項目。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3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是:一是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二是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三是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四是有利于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五是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產品中,同時又能轉移采購風險。
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談判文件中至少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標準等事項。談判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公告。公告至談判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四、比選(招標一般適用于200萬以上的項目。比選是200萬以下的項目。)
比選招標是招標方式的一種,它是指比選人或比選代理人事先公布出條件和要求,從自愿報名參加比選的申請人中按照規定方式,邀請特定數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參加招標的項目競爭,就中通過比較,選擇并最終確定中選任的活動過程。
比選的適用條件:比選是法定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有益補充,有其自身的使用條件。例如《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規定: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其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凡達到下述條件中的一種,即可進行比選。(1)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200萬元)、且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萬元)的施工項目;(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服務;(3)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下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監理服務;(4)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招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依法開展兩次招標失敗后,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意不再進行公開招標的,應當通過比選確定承包人。
五、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