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多式聯運經營人從業需要滿足的相關條件,小編在上篇文章中已有分享,在這就不多加闡述了,感興趣的小伙伴可以自行了解下。部分小伙伴對于多式聯運經營人有哪些責任形式類型,這方面的知識還不太了解,今天小編就跟大家一起來聊聊,關于多式聯運經營人有哪些責任形式類型的那些事。
首先是責任分擔制,也就是平常我們所講的分段責任制。其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主并不承擔全程運輸責任,僅對自己完成的區段貨物運輸負責,各區段的責任原則按該區段適用的法律予以確定。
但由于這種責任形式與多式聯運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只要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了全程多式聯運單據,即使在多式聯運單據中聲稱采取這種形式,也可能會被法院判定此種約定無效而要求其承擔全程運輸責任。這點是小伙伴們需要注意的。
其次就是網狀責任制。其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盡管對全程運輸負責,但對貨運事故的賠償原則仍按不同運輸區段所適用的法律規定,當無法確定貨運事故發生區段時則按海運法規或雙方約定原則加以賠償。據小編了解,目前幾乎所有的多式聯運單據都是采取這種賠償責任形式。
再者就是統一責任制。其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主賠償時不考慮各區段運輸方式的種類及其所適用的法律,而是對全程運輸按一個統一的原則并一律按一個約定的責任限額進行賠償。
最后就是經修訂的統一責任制。這是介于統一責任制與網狀責任制之間的責任制,也稱混合責任制。其在責任基礎方面與統一責任制相同,在賠償限額方面則與網狀責任制相同。
好啦,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多式聯運經營人有何責任形式類型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資訊,請關注九州物流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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