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內河船舶涉海運輸在發現地處罰后,船籍港所在地能否再根據“超越許可范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對經營人進行處罰?
回復
您好,內河船非法涉海運輸行為,既違反了關于超航區航行的規定,也違反了關于超許可范圍經營的規定。發現地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1號),對“超航區航行”進行嚴格處罰;經營人所在地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對“超許可范圍經營”進行嚴格處罰。
問: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否均要配備道路危險貨物押運人員?
回復
您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三條第三款明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同時,該規定還明確,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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