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東在事故后宣布共同海損的基礎是什么?
制度的存在是社會發展的結果,而船東可主張的權利是合同約定的結果。現今情況下幾乎在所有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都保留著如下類似規定:
GENERAL AVERAGE Any general average on a Vessel operated by the Carrier sha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York-Antwerp Rules 1994) at any port or place and in any currency at the option of the Carrier.(共同海損:承運人運營的船舶的共同海損應根據《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理算地點和貨幣由承運人選擇)
據此,在發生海損事故后,船東仍然可以宣布共同海損,并向有關方主張分攤的權利,盡管此時尚不能確定承運人是否應對事故負責。
擔保問題
現代海上事故所涉及的費用金額及復雜性使承運人及船東無法在航程結束前確定分攤金額,因此提供擔保換取提貨權成為業界普遍采取的方式。
1.要求擔保的權利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給予承運人留置貨物的權利。例如,中國海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
由此看出,在提供擔保的環節上,一切對共同海損的爭議都會變得沒有意義,因為根據法律,如果沒有提供相應擔保,就無法獲得提貨權。
2.擔保的具體形式及內容
(1)共損合約:由收貨人簽署、承認承擔貨物分攤責任的文件。
(2)擔保函或擔保金:由于共損合約只是完成了分攤方身份的確立,所以貨方在簽署共損合約的同時還需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或是有良好聲譽的貨物保險人出具的擔保函。
(3)商業發票:為了確定貨物的價值,以及貨物是否足額保險等,貨物有關方還需提交貨物的商業發票。
3.提供擔保的時間
由于承運人行使的留置權是在交付貨物時,共同海損分攤是基于財產在航程結束時的價值,共同海損擔保提交的時間實際上在航程結束后交付貨物之時;但這樣做必然會耽誤貨物的交付。
為了避免貨物在目的港交付時因提供擔保產生不必要的延遲;船東或海損理算師通常會在事故發生后即要求貨物有關方準備或提供擔保。
而提前提供擔保并不能夠改變貨物的責任,因為共同海損的分攤是基于受益財產在航程結束時的價值。
但提供了擔保也不意味著絕對分攤,在事故處理期間及針對分攤請求,貨物有關方仍可行使自己相應的權利。

貨方的權利
1.當船舶進入避難港修理時,貨物有關方可以要求對船舶進行檢驗,以確定承運人是否對事故負有不可免除的責任;但貨方委托的檢驗人上船需要征得船東的同意。
2.貨物分攤方(經常是貨物保險人)收到理算報告及分攤的請求時,仍然可以利用擔保或理算規則中的規定行使其抗辯及索賠權。
利用對理算報告的認可行使權利
關于分攤金額的解決,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中包括:
1.首要規則:犧牲(主要指財產損失)或費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外,不得受到補償。
2.規則E:提出共同海損索賠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所索賠的損失或費用應作為共同海損。
因此,當分攤方收到理算報告及分攤請求后,為了審核報告,可以要求船東及承運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并考慮:
(1)理算是否是properly(適當地)和legally(合法地)完成;
(2)相關的證據是否足夠證明犧牲和費用的合理性;
(3)相關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海損理算師對相關犧牲和費用的認定。
值得一提的是,分攤方同海損理算師對每一個問題的理解及認識可能不同,海損理算師有義務向分攤方解釋其理算報告中的觀點。
當分攤方認同了海損理算報告,則會支付被請求的共同海損分攤;如果雙方意見無法達成一致,船東只有提起訴訟。
對分攤行使抗辯或索賠權
在分攤方的權力中,還有另外一種純粹針對分攤責任的爭議,對此,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之規則D規定:即使引起犧牲或費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某一方的過失所造成的,也不影響要求分攤共同海損的權利,但這不妨礙非過失方與過失方之間就此項過失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賠或抗辯。
對于事故是由于承運人不可免責的過失引起的案件,貨物分攤方有權拒絕分攤。但為了確定此結論,雙方經常需要通過訴訟才能夠解決。
抗辯最初通常只是簡單地以相關的理由拒絕船東提出的共同海損分攤,然后,雙方進入解釋與進一步爭論階段,直至在時效到達前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船東才會提起訴訟。
發生索賠的情況多出現在事故早期為救助財產貨物有關方給予一定墊款的情況下。
保賠與擔保的關系
事實上,對于加入保賠協會的遠洋船舶,協會都會提供一種賠償,即“由于船東不可免責的過失造成貨方拒付的共同海損分攤”,但賠償的前提是船東已經收到貨方提供的共同海損擔保。
對“長賜”輪共同海損分攤方的建議
直至“長賜”輪離開埃及駛往歐洲港口,其協議結果仍未公布。據媒體報道,船東委托的海損理算師發出通知,公布了25%的共同海損保證金比例,從而拉開“長賜”輪共同海損事件處理的序幕。鑒于很多貨主對共同海損并不熟悉,如下建議供參考:
1.提前做好安排。還沒有提交共同海損擔保的貨方,應該盡快完成相關安排,以避免在目的港交貨時發生不必要的延遲;對于有可能因延遲引起貨損的貨主,建議盡早安排相關的檢驗工作,并盡量考慮同承運人的代理進行聯合檢驗。
2.加強與承運人溝通。對理算報告的認可仍有待時日,理算師是否會根據擔保中的條款要求分攤方提前預付一部分費用只能拭目以待。為了減少進一步的延誤和混亂,建議對提貨或對提供擔保有想法的貨主,應采取積極的態度與承運人加強溝通,盡量將相關意愿或決定告知承運人。
3.保存好相關文件。巨型集裝箱船舶的共同海損案件會花費相當長的理算時間。當分攤方拿到理算報告時,或許關系方的辦案人員已發生變化。因此要注意各項文件的長久保存,尤其是提供保證金的人要特別保存好保證金收據,因為未來退還保證金時需要出示該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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