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行業中,司機將車輛掛靠在企業經營的情況非常多,但是對于掛靠的理解,尤其是在網絡貨運經營模式下,掛靠經營的理解錯誤,將會導致企業面臨巨大的風險,尤其是稅務風險。
本文從掛靠的定義、運輸企業掛靠以及網絡貨運與掛靠的關系等幾個角度來幫助大家理順掛靠的含義,從而盡可能避免稅務風險。
01
掛靠的定義
百度百科上對掛靠的定義為:掛靠全稱是企業掛靠經營,是一個行業術語,指機構或組織從屬或依附于另一機構或組織。
查閱國家頒布的相關法例中提到掛靠的條款:
《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對掛靠的定義如下: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與掛靠有關的內容如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解釋中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此處,“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根據《解釋》與《通知》可見,掛靠是一種對他人資質的借用,同時也表明建筑行業中的掛靠行為并不被認為有效。
此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中
第一章第八條國家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綜上所述,掛靠其本質就是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利用有資質單位的名義去承攬業務,完成營運的行為,或者用更為通俗的說法就是:掛靠就是借用相關資質經營的行為。
02
運輸行業中的掛靠
在運輸行業中掛靠現象司空見慣。司機為什么會選擇掛靠?掛靠行業為什么會發展地如火如荼?我們分別從司機與掛靠企業兩方來分析。
一、司機為什么會選擇掛靠
1.通過掛靠企業獲取道路運輸許可證
司機取得道路運輸證并不容易,因此大量司機便通過掛靠企業來獲取道路運輸證。一般司機每年支付給掛靠企業一定的服務費用,掛靠企業幫助司機通過每年的車輛年審,并更新道路運輸證。
2.通過掛靠企業獲取購車貸款
大部分司機沒有充沛的資金全款購車,同時也沒有良好的征信數據。因此,通過掛靠企業可以解決貸款購車的問題。
二、掛靠企業獲利途徑
1.收取掛靠年費;
2.集中采購車輛提成;
3.車險提成;
4.貸款購車提成。
03
網絡貨運與掛靠
2019年9月6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對于網絡貨運給出了明確定義:
第二條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使用符合條件的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可以看到,網絡貨運的本質就是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公司,網絡貨運企業以承運人的名義與單車司機之間建立的是業務委托關系,與所謂的掛靠行為有本質區別,這在《管理辦法》中也有明確說明:
第十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應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運輸不得超越實際承運人的經營范圍。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到,《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的資質必須是符合要求的,而非由網絡貨運企業賦予其承接業務的資質。
04
一些混淆視聽錯誤觀點
近期,網上出現了一些律所的文章將網絡貨運委托實際承運人承運定義為了掛靠經營,原文如下:
文章認為網絡貨運企業為其托運方開具運輸發票合規的基礎是掛靠經營,將網絡貨運企業委托實際承運人承運的業務轉包行為定義為個體司機被物流公司轉掛靠在網絡貨運平臺名下。
這種觀點完全與交通部、稅務總局發布的《管理辦法》中對于網絡貨運企業與實際承運人的關系背道而馳,混淆視聽,擾亂行業的有序經營。在此,建議行從業者千萬要深刻理解國家相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文件,對于市場上的各種行業利益相關者的觀點要有自己的判斷,明辨是非,這樣才能盡可能規避企業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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